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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联发[2012]1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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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在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的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黑价垄[2011]118号)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哈政发[201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哈尔滨市区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备案和网上明码标价(呼兰区、阿城区暂未列入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
  二、商品房经营者应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
  商品房经营者可以通过“哈尔滨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pb.gov.cn/)或者“哈尔滨网上房地产”(网址:/)登录“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商品房经营者提交资料的审核以及“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的后台技术保障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维护商品房经营者的用户信息。
  四、商品房经营者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商品房预(销)售相关资料,在“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的“项目名称”模块中,填写《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信息。
  商品房经营者应将其全部可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的原则标注备案价格。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商品房预(销)售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备案资料的认定和网上备案工作。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商品房经营者提交的《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商品房经营者重新履行网上申报备案程序。
  六、商品房经营者取得预(销)售许可后,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10日内,在“哈尔滨价格信息网”和“哈尔滨网上房地产”公示其备案价格信息。
  七、鼓励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显示终端,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信息。如同时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采用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并明确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信息可通过“哈尔滨价格信息网”和“哈尔滨网上房地产”进行查询。
  其它与商品房销售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及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的有关收费,应按照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黑价垄[2011]118号)通知规定执行。
  八、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中,需要调整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在“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的“价格调整”模块中,填写《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调整备案价格信息。
  申报调整备案的具体程序按照申报备案程序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申报纸质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在售项目,由商品房经营者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的可售房源价格备案信息录入“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并进行网上公示。需调整价格,应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申报调整备案。
  十、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正确使用该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报备案和网上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形,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十一、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宣保石 联系电话:84691881联系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李春成 联系电话:84697774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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