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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2]16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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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居民生活用电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
  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17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204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高于170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26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3120千瓦时)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二、居民阶梯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千瓦时(含2040千瓦时)的部分,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2040千瓦时至3120千瓦时(含3120千瓦时)之间的部分,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3120千瓦时的部分,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
  对变更或注销用电账户的居民用户,自上个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周期结束后至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整年的用电量,均按月或抄表周期实施阶梯电价。
  三、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对因“一户多口”、“几代同堂”等家庭人口较多形成的用电差异问题,由电网企业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解决。
  四、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3元。
  五、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地区,不鼓励实行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供暖期电价待2012年冬季供暖期前另行规定,非供暖期执行阶梯电价。
  六、建立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机制。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为依据,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第一档的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后上交省民政部门,由省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返还用户,确保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的免费用电基数足额发放到位。实行免费用电基数后,我省过去对城镇低保家庭实行的电价补贴政策同时取消。
  七、电网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抄表,严格按电价政策核算电费。要全面提高供电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供便捷的电量、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落实居民用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缴费网点和缴费方式,方便广大居民缴纳电费。要加快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程,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向居民收取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具体到每个居民用户,按抄表之日起实际发生的电量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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