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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组建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库[2012]4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12
实施时间: 2012-9-12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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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商业银行:
  根据《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库〔2012〕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组建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准备材料,向我委递交申请。2011年未正式递交我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的机构,除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外,还需如实填写《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有关信息情况表》(附件1,加盖申请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公章),一并递交我委。2011年已正式递交我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的机构,若其2012-2014年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类别(甲类或乙类)相对往年有所变化,请在《申请书》中申明。
  申请日期截至2012年9月25日(截止日视为申请有效日),各申请机构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联系人:伍渭彬,电话:0755-83938890,传真:0755-83928353;黄珈珈,电话:0755-83938507。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有关信息情况表(略)
  2.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评价办法(略)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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