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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9-21
实施时间: 2012-9-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98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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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好市政府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补助政策,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并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贯彻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结合近期集中反映的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超期问题。
  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规定: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库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此前,考虑到政策出台初期部分产权人了解信息可能滞后,对首次申报超期的适度从宽。现政策执行已逾三年,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补助资金的有序安排,对于首次申报超期的,再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即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含当天)申报的,可纳入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补助范围给予办理(为简化手续,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多个补助年度合并办理)。2012年11月30日后,不再接受超期补助年度申报的办理。对于非首次申报超期的,继续严格执行“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的规定,超期不接受申报办理。
  二、关于符合补助条件但暂未取得产权证的申报问题。
  产权人符合补助条件,但补助年度结束后(从产权人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区财政接受申报并办理审核,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三、关于享受补助住房的交易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房价不一致问题。
  享受补助住房出现的交易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房屋总价不一致时,取交易合同总价为基数来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如交易合同总价低于上缴契税总价的,可按上缴契税总价(以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为准)为基数来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
  四、启用新的“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
  为便于补助数据的记录、审核及统计,从公告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下载地址为重庆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办事指南”,请有需要者自行下载使用。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新).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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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2年9月26日
请问契税属个人所得税之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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