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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行函[2012]13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1
实施时间: 2012-8-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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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农业函字[2012]7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按综合知识(共4科)每人每科65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8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水生动物)按综合知识(共4科)每人每科7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8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上述收费标准均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从2012度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重新报批。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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