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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2]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1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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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区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保教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现行公办幼儿保教费标准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在保教费标准未作调整前,各地不得另行审批住宿费标准。
  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此前有关幼儿园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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