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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价服[2012]14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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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物价局,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四、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实行政府定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费标准如下:
  1、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元。
  2、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1000元/户。对市区残疾人家庭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减半收取。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行业标准配置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施设备,或燃气设施设备的拆、改、修及其它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非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及申请使用燃气的流量协商确定。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道燃气建设预埋或开户费用交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月1日起,原各地制定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管道煤气管线预埋工程造价的通知》(杭价房〔1998〕118号)、《关于调整管道煤气销售价格及开户费标准的通知》(杭价工农〔2000〕48号)同时废止。
  八、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及改造费标准经当地政府提出后,报杭州市物价局另行核定。减免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涉及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方面的各项收费政策,切实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中的收费行为。要认真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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