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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4
实施时间: 2012-9-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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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宿松县、广德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成本工作会议精神和王建中局长关于成本工作的重要指示,努力提高工作质量,拓展工作领域,切实推动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成本职能作用,服务价格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标预报预警工作机制
  各地应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标预报预警工作机制。依托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点,以农产品成本收益常规调查、专题调查和预测调查数据为基础,在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同比出售价下降10%以上、预期收益下降15%以上或预期成本增加20%以上时,向上级价格部门和当地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在生猪饲养猪粮比价进入5.5∶1以下、环比出售价下降20%以上、环比利润下降30%以上或环比成本增加20%以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在主要农产品出现成本收益异动情况时,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动态成本收益(含收购价)情况月报或周报,同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主要农副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
  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主要农副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在主要农副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结束后,适时在主流新闻媒体(互联网、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公布主要品种的成本、价格和收益情况。市县成本调查机构应加强农本信息发布工作,综合采取手机短信、赠阅资料、利用镇务、村务公开栏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当地农本调查数据及调查成果向农民发布,以引导农民搞好科学生产、调整种养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作用。
  三、建立对价格放开的重要民生商品成本调查与公示机制
  拓展成本调查工作领域,适时建立对价格放开的重要民生商品成本调查与公示机制,建立重要商品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机制。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和价格形势变化的需要,及时建立并适时启动重要民生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机制,选择粮食、生猪、鸡蛋、牛奶、保障房、交通运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收费,就其价格、成本、利润等数据实施定点、定期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并将调查和监审结果在报刊、网站、电视台、电台等主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通过多平台多渠道的成本、利润和价格公示,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理性消费,同时助推企业开拓市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努力构建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四、开展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及利润分配状况调查
  各地应积极服务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成本调查领域,将调查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延伸。调查主要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批发和零售环节的成本、利润情况,积极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利润分配状况调查,分析研究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成本构成及利润分配状况,提出增加农民收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服务稳价工作的需要。
  五、开展规模农业和现代农业成本调查工作
  各地应选择不同规模的种植和养殖大户,开展不同规模农业生产成本的调查,尤其应选择特大规模、具备现代农业特征的农场,对其成本收益情况实施常年定点记账调查,并加强不同规模之间、规模户与一般户之间种植和饲养成本收益情况的比较分析,研究确定规模经营的合理区间。通过调查,引导规模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助推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提升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代表性。
  六、开展区域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
  各地应选择有一定地方特色、发展潜力和较高经济效益的名、优、特、新农产品进行成本调查,分析其产业发展前景,引导农民发展特色高效农业。通过分析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和成本收益情况,提出优化本地区农产品区域布局、促进农民增收的可行性方案。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成本监审
  按照国家和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成本调查与成本审核。及时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成本调查与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成本监控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服务保障性住房建设。
  八、积极推进成本信息公开
  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推进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信息公开工作,并逐步扩展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行业定价成本监审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务。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逐步做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消费者代表等参与监督,提高成本数据的公信力。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及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咨询,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成本调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务求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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