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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填报《2012年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自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9-6
实施时间: 2012-9-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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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380号)要求,我省制定《2012年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自查表》,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对照自查表内容认真自查、填写,务必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表及相应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至省辖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处)、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380号)
  附件2:2012年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自查表
  附件3:填表说明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填报说明:
  1、涉及“是”“否”栏填写的,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是”栏或“否”栏打“√”。
  2、“成立时间”栏、“出生年月”栏、“执业备案时间”栏、“从业时间”栏的时间填写格式如:2005-05-12。
  3、“股东”应包含法定代表人;“非股东执业人员”是指具有资格证或RD证并已经执业备案的非股东执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没有资格证或RD证,或者资格证或RD证为非执业备案性质的从业人员。
  4、“事务所人员构成情况”应填报事务所所有从业人员情况,人员较多的可根据从业人员人数自行增加横行。
  5、“是否与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栏,“是否在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栏应根据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6、“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由各省辖市国、地税务局根据联合审查情况填写审核意见,并盖国、地税务局公章。
  7、“填表人签字”和“所长签字”处必须由填表人和所长本人签字。
  8、事务所报送项目:(1)2012年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自查表一式二份;(2)工商局出具的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9、资料保存要求:事务所报送的自查表及相应证明复印件由市国、地税注税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相关附件:
附件2:2012年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自查表.xls    
附件3: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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