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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铁路土地使用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标准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87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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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铁路土地使用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成铁房函[2012]52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成都铁路局土地使用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随着国家以及铁路部对划拨土地收费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对铁路用地收费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规范铁路土地利用行为,进一步完善铁路土地使用收费工作,决定将成都铁路局铁路土地使用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收取铁路土地使用租金的范围
  在四川省境内成都铁路局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属于成都铁路局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均属于收取铁路土地使用权租金范围。
  铁路土地使用权租金计算范围,依据国土部门确权发证后,实际占用铁路部门的土地面积计算;国土部门尚未确权发证的地区(地段),按照铁路部门过去已依法办理了征(拨)用地手续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使用租金的收费标准
  成都市武侯、锦江、金牛、青羊、成华、高新六城区内铁路车站及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性货场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3.0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5元;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自用临时房屋、支农物资堆场等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元。
  2、市、州级中等城市内铁路车辆及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性货场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5元;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自用临时房屋、支农物资堆场等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0.8元。
  3、县级小城市内铁路车站及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性货场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0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2元;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自用临时房屋、支农物资堆场等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0.4元。
  4、县级以下城镇内铁路车站及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性货场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0.6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0元;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自用临时房屋、支农物资堆场等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0.4元。
  5、线路区间用地(不含上述建成区),不分用途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0.4元;专用线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0.5-0.8元。
  6、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免收土地租金。
  四、铁路土地使用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财务规定管理。
  五、以上通知自2012年8月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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