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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9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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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2012年9月1日后,纳税人已领购尚未开具的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可继续开具至使用完毕。之后,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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