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5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5-30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确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天津考点)收费标准的函》(津知函政字[201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 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国家每科20元)。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有关考试机构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Ο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 浙人社发[2013] 2013/12/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 闽价费[2012]24 2012/7/1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3/6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津价费[2005]24 2005/7/1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 津发改价费[201 2012/8/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 闽价费[2008]45 2008/12/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 浙价费[2003]20 2003/6/5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草 2016/1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 宁价费发[2004] 200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