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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2]28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6
实施时间: 2012-8-1
失效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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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源函〔2012〕30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66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的,可按本规定向进场交易者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一是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二是收集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公告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三是对提供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四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五是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未提供规定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费。
  四、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的最高限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名目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福建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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