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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综[2012]74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20
实施时间: 2012-7-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3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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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宁波市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是以《财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2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浙财综[2011]68号)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且截至2012年6月30日仍在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其中加▲的项目为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12年6月30日之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执收的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同级财政部门鉴定后,可作为《目录》中的“经批准参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各执收单位须按《目录》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或截留财政资金。
  凡国家、省、市已发文公布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相违规征收。
  五、各地可在《目录》公布的项目范围内,公布本地区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宁波市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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