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12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3
实施时间: 2012-8-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来,省物价局陆续接到电话,咨询水费滞纳金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规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鄂价能交[2001]339号)第二十九条所依据的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作修订,各地供水企业不得再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鄂价能交[2001]339号)第二十九条收取水费滞纳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 辽财非[2012]19 2012/1/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2024/4/18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 湘国税函[2002] 2002/5/2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 大税函[2026]70 2026/5/2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 2012/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 京国税函[2008] 2008/3/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计征滞 苏国税函[2004] 2004/9/29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 绍市财综[2012] 2012/9/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1] 2001/3/2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