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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复[2002]4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4-29
实施时间: 2002-4-29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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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规范我司各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产[200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三)建筑工程保险;
  (四)安装工程保险;
  (五)货物运输保险;
  (六)机动车辆保险;
  (七)船舶保险;
  (八)能源保险;
  (九)一般责任保险;
  (十)保证保险;
  (十一)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
  (十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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