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复[2002]4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4-29
实施时间: 2002-4-29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核定我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寿[200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定期死亡保险;
  (三)个人两全寿险;
  (四)个人终身寿险;
  (五)个人年金保险;
  (六)个人短期健康保险;
  (七)个人长期健康保险;
  (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九)团体定期寿险;
  (十)团体终身保险;
  (十一)团体年金保险;
  (十二)团体短期健康保险;
  (十三)团体长期健康保险;
  (十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瑞幸咖啡[青海 青财税[2025]1号 2025/3/25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 司发通[2020]29 2020/3/5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发新版 2014/6/1
关于印发《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监发[2016]94 2016/10/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华电电力工程等六户企业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3/7/1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 青财税字[2021] 2021/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各内资银行设在特区内的分支机 深国税发[1997] 1997/10/8
关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的 中估协发[2025] 2025/12/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1/5/5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5 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