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2]137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4
实施时间: 2012-8-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要求,我们在《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国家和我省省级设立、调整和取消(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编制了《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新增或调整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相关附件:
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1/1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 沪财库[2004]29 2004/10/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 粤价[2006]302号 2007/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7]57 2017/8/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 京财综[2017]24 2017/11/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 京财综[1999]10 1999/8/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1/1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2/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养老和 2014/12/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 云财非税[2020]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