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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复[2002]6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5-16
实施时间: 2002-5-16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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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分业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61号)和《关于解决我公司机构遗留问题的请示》(平保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分支机构的产、寿险分设方案(见附件)。
  二、同意你公司太原、郑州和兰州三个分公司分设产险分公司和桂林、柳州、曲靖、玉溪、楚雄、红河、九江、景德镇、新余、鹰潭、上饶、萍乡、赣州、抚州、宜春、吉安、遵义、六盘水、六安和池州20个地市机构分设产、寿险中心支公司。
  三、经总公司授权,分设后的产险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三)建筑工程保险;
  (四)安装工程保险;
  (五)货物运输保险;
  (六)机动车辆保险;
  (七)船舶保险;
  (八)能源保险;
  (九)一般责任保险;
  (十)保证保险;
  (十一)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
  (十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四、经总公司授权,分设后的寿险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定期死亡保险;
  (三)个人两全寿险;
  (四)个人终身寿险;
  (五)个人年金保险;
  (六)个人短期健康保险;
  (七)个人长期健康保险;
  (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九)团体定期寿险;
  (十)团体终身保险;
  (十一)团体年金保险;
  (十二)团体短期健康保险;
  (十三)团体长期健康保险;
  (十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五、分设后产、寿险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业地址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到当地保监办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设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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