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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1]19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12-14
实施时间: 2001-12-14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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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我会于近期批准部分保险公司可在一些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机构筹建中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筹建。筹建分支机构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加强领导,时间服从质量,决不允许盲目铺设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资本金的要求;
  (二)具有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对拟设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管控能力;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总公司偿付能力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三、拟订立的分公司由保监会审核验收;中心支公司由保监会授权当地保监办审核验收并报保监会备案。保监会将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开业;对盲目铺设机构的,将依法取消筹建资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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