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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采[2012]39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2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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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6月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时必须持有本机构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低于BB(含BB)代理机构将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代理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信用评价。
  二、经省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方可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信用报告。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需向省信用中心报备信用评价细化打分标准和工作底稿标准,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报告。代理机构信用报告经省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网站和“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截止日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取得续评报告。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评级结果以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报告概述”为正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在“信用辽宁网”或“辽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本机构“信用报告概述”网页打印,待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有关要求一并提交。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并已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了信用评价,其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行业管理中通用,不需重复评价。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创新监管方式,并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
  联系人:金梅红 辽宁省信用中心
  电话:024-31318661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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