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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2]8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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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报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的函》(皖人社函〔2012〕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83号)设立“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考试费”项目,鉴于你厅承担我省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以下简称“BFT考试”)工作,同意你厅组织BFT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考务费。
  二、核定BFT考试费标准为:
  (一)听力科目,每人每科50元。
  (二)笔试科目,每人每科50元。
  (三)口试科目,每人每科70元。
  BFT考试考务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每人10元收取。
  三、你厅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制度,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省专家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考务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考务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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