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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2]147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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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8号)要求,我省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城市,未经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通过年检。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因此,对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城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即环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二、机动车排气检测费从原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标准中单列,具体收费标准为:大型车辆12元/辆、小型车辆8元/辆、摩托车4元/辆,由环检机构收取。
  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12号)中的收费标准(大型车辆90元/辆、小型车辆70元/辆、摩托车30元/辆)相应扣减废气(即排气)检测费用(大型车辆12元/辆、小型车辆8元/辆、摩托车4元/辆)。
  三、机动车排气检测费从原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标准中单列由环检机构收取后,机动车安全检测部门应按扣减后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安全检测费,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废气(即排气)检测费。对重复收取机动车排气检测费的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
  四、本文下达后,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12号)文中的机动车废气检测费项目及标准即行废止。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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