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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2]10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7-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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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2]1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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