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温地税政[2012]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23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的,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确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同时分别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税局、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四、温国税所[2009]149号联合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京国税发[2005] 2005/9/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 沪地税稽[2002] 2002/10/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吉地税发[2007] 2007/7/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 云地税发[2005] 2005/6/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湘地税发[1996] 1996/1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新疆自治区人大 1997/1/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宁波市房地产建 甬建笺[2023]25 2023/3/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 青国税函[2002] 2002/6/1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青国税发[2006] 2006/4/2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 川地税发[2005] 200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