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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代理发行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库[2009]2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8-20
实施时间: 2009-8-20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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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于2009年8月28日对推迟发行的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进行代理招标发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附件: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地方政府债券名称

招 标 日 期

招标发行额(亿元)

吉林(二期)

8月28日

 

(周五)

25

广西(二期)

30

黑龙江(二期)

30

内蒙古(二期)

27

合     计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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