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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函[2010]7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6-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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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39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39行累加至第38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38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 “减免所得税额”。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参照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津国税发〔2010〕3号]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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