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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荆门市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2]7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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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荆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荆门市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请示》(荆价文[2012]4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的规定,为了规范荆门市城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合理利用公共道路资源,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型分类:
  停车车辆分为三类:摩托车、中小型车、大型车。
  二、收费标准:
  摩托车:每泊位1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5元;
  中小型车:每泊位2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5元;
  大型车:每泊位3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8元。
  上述标准实行计时收费。
  对单位利用政府投资的城市街区、人行道、广场、空地进行停车的,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荆门市物价局、荆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收费时限:7:00-20:00
  四、免费时限和免费车辆范围:20:00-7:00;停车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道路停车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警车,标志有防汛、抢险、救护、运钞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五、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是市财政局,受委托执收单位是市城管局(城管执法支队城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心)。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持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六、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对收费人员进行城市机动车道路收费政策培训。要在收费路段设置道路停车的标识标牌,载明道路停车泊位及计费方式,并将批准文号、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部门的委托书、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停车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收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除规定外,不得随意减收或免收。
  八、本批复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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