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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2]9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7-6
失效时间: 2014-7-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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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申请我省通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我省通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通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其中: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实务》和《通信专业综合能力》两个科目。包括上缴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每人每科20元的考务费)。
  二、通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由省通信管理局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上述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省通信管理局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收费前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综[2011]90号规定执行,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通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费全额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缴中央和组织考试等项支出,应按部门预算执行。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省通信管理局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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