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商[2012]1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1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2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2012年6月9日零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我市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7.60元/升下调至7.18元/升。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调节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220号)和2009年6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出租车营运管理以及加气站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6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19日零时起,降低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由原来3元下调至2元,即每趟营运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原厦价商[2012]10号文同时废止。
  各出租汽车公司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要求驾驶员收费时应提供发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2] 2012/3/2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09] 2010/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 津财综[2006]34 2006/8/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 浙政发[2014]35 2014/8/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 内地税字[2002] 2002/5/27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青价格[2011]64 2011/9/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的 青地税发[2003] 2003/8/2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收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青价费[2013]36 2013/9/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皖政办[2016]64 2016/10/3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广 粤发改价格[201 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