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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商[2012]1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1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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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2012年6月9日零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我市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7.60元/升下调至7.18元/升。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调节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220号)和2009年6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出租车营运管理以及加气站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6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19日零时起,降低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由原来3元下调至2元,即每趟营运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原厦价商[2012]10号文同时废止。
  各出租汽车公司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要求驾驶员收费时应提供发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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