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18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10
失效时间: 2014-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2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我省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知函〔2012〕24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435号)收费文件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2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 黑价联[2012]13 2012/3/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增 桂价费[2007]53 2007/12/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干部在线学习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 2011/12/1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连承亿垣货运市场停车场收 大发改收费字[2 2010/7/29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冀价行费字[200 2004/7/27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班收费标准备案的 琼价审批[2009] 2009/12/3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青岛第九中学 青价费[2011]14 2011/7/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 京发改[2011]24 2012/1/10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2011] 2011/5/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克东县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 黑价经[2012]19 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