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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18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10
失效时间: 2014-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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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我省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知函〔2012〕24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435号)收费文件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2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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