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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和伙食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2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1
实施时间: 2012-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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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了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校内的午间托管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设立城区义务教育校内午托管理费、伙食费等代办费、代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午托管理费是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内向本校学生提供午餐、午休并实施有效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用。校内午托以“公益性”和“自愿有偿”为原则,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午托。严禁没有开展午托管理而向在校寄午膳的学生收取午托管理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学生午托管理费。
  二、午托管理费全省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30元。由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县(区)属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午托管理费应根据本地学校午托服务管理的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午托水电费、午托设施损耗补偿、参与午托管理人员补贴等相关费用支出。
  三、午托学生的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配餐或由具有资质的餐饮公司配送餐。学校可代收午托伙食费,并要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用于午托学生伙食开支,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每月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情况。
  四、校内午托的食品卫生、学生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通知》
  (闽教基〔2009〕42号)的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学校利用午托时间组织新课教学或文化补习活动。
  五、午托管理费和伙食费作为代办项目进行管理,收取午托管理费和伙食费的学校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政策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收费学校要
  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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