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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行函[2012]4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6
实施时间: 2012-3-26
失效时间: 2015-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3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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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安监函〔2011〕26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鉴于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以陕财办综〔2011〕6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培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局下属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培训学时进行培训,培训费标准为12元/人.学时。培训中使用的书籍按发行价格代售。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培训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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