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11]6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3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危行业、煤炭生产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1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规定使用范围内使用的,实际支出数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范围使用和当年未使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超过国家规定计提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使用的部分,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经实际使用并用于安全性投入的应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或费用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8]99号)文件精神,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调拨的安全生产费用,收取方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支出方发生的调拨数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文件精神,上述具体规定同样适用于安全保护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粤国税发[2004] 2004/4/16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 财税[2017]79号 2017/1/1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登记申报的紧急通 西国税发[2009] 2009/5/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执 浙国税所[2003] 2003/10/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 浙国税流[2002] 2003/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 黑地税发[2000] 2000/8/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京国税发[2008] 2008/1/3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所得 辽国税函[2001] 2001/3/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0/1/1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埠企业和各类组织在沈设立机构征 沈地税发[2003] 200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