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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庆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经[2012]18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5
实施时间: 2012-8-1
失效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55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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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的请示》(庆政价呈[2012]1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2012]150号),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同意你市继续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现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
  元/㎡
  住宅类型 单电源供电
   全电缆 架空与电缆混合 架空
  多层 80 70 60
  高层 85 75 65
  二、凡在你市城区新建住宅实施供电工程的供电企业,都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2012]150号)和本文批复的标准收费。交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该地区新建住宅收费标准的90%收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7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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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39448   2013年4月22日
关于继续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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