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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0]10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26
实施时间: 2010-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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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各省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暂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我省规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二、教辅资料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辅资料限额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242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或统一代办商业保险。
  三、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继续分别执行《云南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向学生收取计算机上机费。
  四、各地及学校要认真贯彻发改价格〔2010〕1619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加强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尽快完善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政策,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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