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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12]23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21
实施时间: 2012-6-2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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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规范契税征收中纳税期限不统一的问题,现将契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前,各地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纠正,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省局拟于2012年9月份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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