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2]4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11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预算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市级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不包括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及其结余。
  市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求,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县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吉财会[2013]15 2013/3/15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厦财会[2013]12 2013/2/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 津地税地[2007] 2007/5/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沪财教[2010]76 2010/10/26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 鲁财资[2010]7号 2010/5/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 沪财会[2011]9号 2011/2/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 沪财会[2010]76 2010/12/9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 鲁财购[2016]11 2016/6/24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人社部发[2012] 2012/10/29
丽水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