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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车辆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计收费[2002]114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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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申请违章肇事车及故障车清障、救援收费标准的请示》(云公交[2001]121号)收悉。为确保实现“城市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大道”的活动,规范道路清障、施救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国道、省道实施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市区实施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二轮摩托车每次50元;三轮机动车每次80元;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等小型车辆每次200元;中型、大型、特大型车辆(2.5吨以上货车,12座以上客车)每次250元。
  三、清障施救收费范围:
  (一)城市道路:
  1、在标有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通行时间和路段,强行停靠且驾驶员又离开的车辆;
  2、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且会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
  3、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完毕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二)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国道、省道:
  1、因机械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
  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四、其他行业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施救中心(站、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上述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施救实际,实行上下浮动,但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同时,要按照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开展业务并收费,向委托者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
  五、清障施救后车辆看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停车场收费的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非发[1992]73号文件中有关因违章、肇事等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机动车施救费、停车场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的,申办《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公示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申办《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云南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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