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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昆明市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2]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4
实施时间: 2012-3-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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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昆明市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昆发改收费〔2011〕1099号)收悉。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重新核定昆明市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昆明市具有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根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的工况法,对昆明市在用汽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按每车次70元收取;
  (二)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按每车次80元收取;
  (三)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按每车次90元收取。
  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二、排放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汽车,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复检的,不得再次收取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费。按规定在同一年度内须两次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第二次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不再进行专项的汽车排放污染检测,也不得收取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费用。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未纳入或未使用工况法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的各类机动车,不得收取上述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费。
  三、对上检测线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且采用工况法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的汽车,其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90元,出租车按每车次70元收取;对同一年度内须两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费也按此标准执行。对未采用工况法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规定执行。
  四、车主可自愿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检测车辆强行划片、指定检测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复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和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并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准则、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各检测机构收费公示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收费行为。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检测机构开展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行为的监管,推进对排放污染检测不合格汽车的整改和管理工作,努力改善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
  七、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9〕1483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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