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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1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5
实施时间: 2012-7-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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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佛山、梅州、中山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佛山禅城、三水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快平价商店建设步伐,促进平价商店多元经营、健康发展,巩固扩大价格惠民、和谐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领导“探索建立药品平价商店”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确定在广州、中山、梅州市以及佛山市禅城、三水区开展药品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平价商店试点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产销对接、惠民利企的原则,选择具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强的配送能力、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承办药品平价商店。
  二、各试点市、区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思路,在合理规划布局、制定平价药店鼓励扶持政策、建立产销对接模式、选择销售品种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在保障药品质量基础上,合理降低药品销售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为全省药品平价商店的建设、管理积累经验。各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审定。禅城、三水区试点方案由佛山市物价局初审后报省物价局审定。
  三、我们将制定全省药品平价商店发展规划、管理规范、评审考核办法,并统一标识。请你们按照省的要求,加强对试点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协调,发挥试点先行的示范作用,全面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为全省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积累经验。要探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价商店优惠政策等对其进行扶持,促进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同时,建立完善药品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制度。
  (联系人:周奕 联系电话:020-8313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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