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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2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0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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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结合当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和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三、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执行。
  四、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含电子档案、登记簿查询)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需复印或打印材料的,按A4纸每张0.40元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
  五、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为:
  (一)个人房产:住宅为每份80元(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分别收费,另有规定的除外),非住宅为每份2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元。用于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20元。
  对因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等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住房情况查询,不得拆分为多份证明收费。
  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房屋档案进行查询并要求出具相关房屋拆迁查询证明的,若出具在同一份证明内,可按每套80元的标准收费,市政工程建设拆迁减半收取。
  (二)单位房产:住宅每件为300元,非住宅每件为4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0元(住宅一套为一件,非住宅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三)出具无房证明为每份20元(不得按人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分别收费)。
  (四)以上收费包含复制档案材料A4纸20张(含20张)以内,复制档案材料超过A4纸20张的,每增加一张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0.40元。需复制图纸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危房)改造的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不得收费。
  (六)已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不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
  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在不超过本通知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具体标准。
  六、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依照规定提供无偿服务产生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支出中予以适当考虑。
  七、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八、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2010]88号文件延期至2012年6月30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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