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1-5
实施时间: 2004-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规[2003]2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所属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向申请参加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期(不少于半个月)108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你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收取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应自收到培训费收入的3日内,就地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786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 宁财[行]发[201 2014/4/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函[2004] 2004/8/2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继续 辽价函[2011]13 2011/11/29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闽价费[2009]32 2009/9/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 浙财政字[2008] 2008/7/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设行业岗位培训及考试收 闽价费[2015]26 2015/8/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 闽价费[2014]24 2014/8/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 闽价房[2008]45 2008/12/1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青财行[2014]16 2014/6/20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 黑价经[2013]29 201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