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北京市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3]2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发文时间: 2003-5-7
实施时间: 2003-5-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你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普通高校艺术专业学费等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京价(收)字[2003]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市高等学校艺术专业学费和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高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不作调整。有关高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关于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200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调整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批示精神,同意你市调整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1500元,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校内学生公寓住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执行。
  (二)你市要做好调整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收费标准的平稳出台。新的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应写在招生简章中,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
  (三)高等学校校外学生公寓建设应坚持“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严禁以建设高档公寓为由提高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对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得另外收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征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财办会[2013]25 2013/7/12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3]30号 2014/1/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教计[2002]20 2002/10/11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财文字[1997]28 1997/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 京财会[2024]14 2024/10/2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 粤价[2012]169号 2012/7/26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 晋财会[2025]21 2025/6/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财教[2021]285号 2021/11/15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教财函[2013]96 2013/8/19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 陕教财[2013]99 20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