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兰区第一殡仪馆告别厅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行发[2012]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8
实施时间: 2012-3-28
失效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48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呼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呼兰区第一殡仪馆继续收取告别厅收费的请示》(哈呼价呈〔2012〕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黑价联字[2008]88号)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哈价联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呼兰区第一殡仪馆告别厅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小型告别厅每次50元。
  2、中型告别厅每次200元。
  3、大型告别厅每次3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以下浮。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呼兰区第一殡仪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到呼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此批复自发文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二个月申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本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 津发改价费[201 2012/6/29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2012] 2012/3/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 粤价函[2010]13 2010/3/15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干部自主选学和干 云价收费函[201 2012/6/19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2/27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四个县[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 沈价审批[2012] 2012/8/1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游泳跳水比赛馆对外开放收费 闽价服[2011]32 2011/8/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计算 闽价费[2012]18 2012/5/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 青发改价格[202 2023/3/15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20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