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12]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12
实施时间: 2012-4-1
失效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4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江苏省车用G气瓶检验收费标准备案的函》(苏质监财函〔2011〕26号)收悉。
  鉴于全省车用G气瓶使用量增加,为规范车用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全省车用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试行收费标准为:50升以下260元/只,50升(含50升)至80升290元/只,80升以上320元/只。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车用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检验与评定标准按照GB24162-2009执行,检验检测项目为:外观检查、瓶口螺纹检查、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等。
  三、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收留的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经过报废处理后交还用户的,按实际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四、提供气瓶拆装服务的,可收取气瓶拆装费30元/只。
  五、检测G气瓶发生零配件更换的,零配件可由用户自行采购,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由检验单位提供。
  本函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请你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 冀发改公价[202 2025/10/3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 黔价费[2011]96 2011/6/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统计专 2022/4/19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艺术[业余]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2] 2012/8/1
甘肃省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21 2006/3/2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 粤发改规[2019] 2019/7/29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卫生职业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云价收费[2011] 2011/7/2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晋价服字[2012] 2012/3/20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 黑价经[2012]66 2012/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 桂价费[2010]38 20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