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63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函》(黑公函[2011]107号)收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省公安厅。
  三、收费对象:市(地)、垦区公安机关初次申领和集中统一换发的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支出;因个人原因丢失、损毁需补领的,工本费由警察个人负担。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外审批。
  五、省公安厅在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缴库办法按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七、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3年。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 鲁财综[2007]11 2007/4/23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 津民发[2012]96 2012/1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 京地税票[2006] 2006/9/3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 鲁价费发[2010] 2010/5/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返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冀地税函[2004] 2004/12/30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财政非税票据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琼发改收费函[2 2004/6/1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将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手册工本费等收费 苏价费[2003]14 2003/5/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4]10 2014/2/12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档案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2011/11/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 云发改收费[200 200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