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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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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函》(黑公函[2011]107号)收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省公安厅。
  三、收费对象:市(地)、垦区公安机关初次申领和集中统一换发的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支出;因个人原因丢失、损毁需补领的,工本费由警察个人负担。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外审批。
  五、省公安厅在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缴库办法按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七、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3年。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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