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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12]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0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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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要求,现将我省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以下13项我省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交通运输部门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2、机动车驾驶员教练标志牌
  3、交通建设费
  (二)国土部门
  4、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
  (三)公安部门
  5、城镇治安看护费
  6、消防安全培训费
  (四)民政部门
  7、标准门牌工本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8、电工与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费
  (六)工商部门
  9、《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
  1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2、房产档案出证费(房产产权、产籍证明和咨询服务费)
  (十)卫生部门
  l3、各级医院评审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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