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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2]10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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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未列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此次一并公布(见附件2、附件3);本通知未列规格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持相关资料到我局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www.hpin.gov.cn)予以补充公布。
  二、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违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五、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黑龙江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黑龙江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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