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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5
实施时间: 2012-3-1
失效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5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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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人社函[2012]40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10]23号)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才流动机构的收费行为,保证人才流动机构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属于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保管档案费、单纯存档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10]23号)同时废止。
  附表: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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